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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(截至2018年4月20日)
发布日期:2018-04-21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 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执收行为,接受社会监督,根据国家、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及国家、省关于取消、暂停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的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市物价局、财政局对《泰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收费目录》)、《泰兴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基金目录》)进行了更新。现公布全市执行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《收费目录》、《基金目录》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以下简称“收费项目”)、基金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,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8年4月20日的全部项目(其中:加“▲”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项目)。
  二、2018年4月21日起,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,一律以《收费目录》、《基金目录》为准,其具体征收范围、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,应分别按照《收费目录》、《基金目录》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;2018年4月21日以后国家、省批准立项、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,按其文件规定执行,市财政局、市物价局将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。凡未列入《收费目录》、《基金目录》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、基金项目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。
  三、根据《市政府关于对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八大重点任务、十大重点工程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的通知》通知要求,我市拟推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制度,相关收费政策待市政府正式发文后执行。

  四、本《收费目录》、《基金目录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。各有关部门可到“28365-365”网、“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”栏自行下载。
  附件: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(2018.4.19)17年停征的保留.xslx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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